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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标定检测依据

2019-07-12 14:45:22点击:

探测器标定检测依据

贵单位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是计量性质的安全保障产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693-2011》中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》第5.5 检定周期中:“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” 的规定,建议贵公司:

燃气报警系统使用一年后,每年用标准气至少标定一次,校正探测器测量的准确性,保障用气安全!探测器中气敏元件超过使用寿命需更换。

若探测器长期(超过一年)不做标定检测,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:探测器零点漂移,检测灵敏度降低,燃气泄漏时可能不报警或显示浓度低于实际值,导致系统不能及时关闭电磁阀,增加事故隐患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/T146-2011》中第3.1.3条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应符合:“商业和工业企业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寿命3年;紧急切断阀10年”。